“土地托管”的優勢與相關政策111
“土地托管”的優勢 土地托管具有保證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三權不變的特點,既能滿足規?;洜I需要,又保留了農民的經營權。 首先,土地托管降低了土地經營成本。 土地托管服務則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經營,在農資采購環節,批量的采購可以較低價格買到更好的種子,農藥,化肥等,節約了成本的同時,更好的農資也會帶來農產品產量質量的提升,以及環境保護的效益。在銷售時,規模經營的主體就有一定選擇賣方的權力,也可以以訂單的形式形成更加穩定的買賣關系,降低銷售成本。 其次,土地托管提高了資源利用率。 勞動力和農機是土地經營的重要資源,當然現在技術和市場信息也在其中占據了重要位置。土地托管服務的提供者就可以將富余的勞動力投入到有需求的土地上,使得有更充足勞動力的一方通過自己的勞動掙得更多回報,也解決了個別土地因勞動力不足而荒廢的問題,讓更能干的人承擔更多的工作,解決問題的同時掙得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購買農機具提高勞動效率。服務提供方有利可圖,也會更積極地推進農業生產機械化,同時農戶也從繁重低效的人工農活中解放出來。 最后,土地托管為土地經營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土地托管給土地經營者提供了一種介于直接管理和土地流轉之間的選擇。對于農戶來講,其土地經營權,承包權都還屬于自己。對于有一定資源,想參與農業行業但又承擔不起土地流轉的成本的人來講,這樣的土地托管形式可以讓這一部分資源參與進來,填補了土地流轉覆蓋不到的部分,增加適度規模經營的形式。對農業行業的貢獻是不言而喻的。 “土地托管”的相關政策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托管式”服務 土地托管,是最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61號文件中提出并推廣的。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文件確定,2014年及今后一個時期,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解決好“地怎么種”為導向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意見》第三部分第18條指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意見》第四部分第23條指出: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穩定農業公共服務機構,健全經費保障、績效考核激勵機制。采取財政扶持、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大力發展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競爭充分的社會化服務,推行合作式、訂單式、托管式等服務模式,擴大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范圍。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 2015年 2月1日,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正式發布,重點關注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構建。 《意見》第二部分第11條指出: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抓好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機制創新試點,重點支持為農戶提供代耕代收、統防統治、烘干儲藏等服務。 《意見》第四部分第21條指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積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托管” 2016年1月27日,《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發布。 《意見》第一部分第5條指出:發揮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引領作用。堅持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新型農業服務主體成為建設現代農業的骨干力量,充分發揮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在農業機械和科技成果應用、綠色發展、市場開拓等方面的引領功能。支持多種類型的新型農業服務主體開展代耕代種、聯耕聯種、土地托管等專業化規?;?。 《意見》第五部分第26條指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三權分置”辦法。 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繼續關注“土地托管” 2017年2月5日,《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發布。 《意見》第一部分第6條指出:積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通過經營權流轉、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托管等多種方式,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意見》第六部分第30條指出: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鼓勵地方開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等改革,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 2018年為土地托管大爆發,2019年中央又發出“大力推進三農事業發展,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號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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